中新網台州10月24日電(謝盼盼吳洪楊甜甜 陳嘯)10月24日,記者從浙江台州三門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宣判一重大販毒案,其中一名被告人侯某多次販賣冰毒累計約155克,另一名被告人丁某多次販賣冰毒60餘克,兩人均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而同案的鄭某等其餘被告人也因販賣毒品分別獲刑六個月至三年五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三千元至五萬元不等。
  侯某,男,87年出生,福建省霞浦縣人,農民。丁某,男,72年出生,浙江省三門縣人,農民。鄭某,男,78年出生,浙江省三門縣人,農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曾多次與侯某聯繫購買冰毒。其中12月1日鄭某讓被告人鄭某某租車送其去福建,後在福建霞浦縣三沙鎮圓山賓館,與侯某交易2160元約6克冰毒,其後又交易重量不等毒品多次,且鄭某購買冰毒後,在三門多次將冰毒販賣給他人。
  2013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丁某多次與侯某聯繫購買冰毒。其中2月13日,鄭某和丁某一起到侯某處購買冰毒。後在三沙鎮圓山賓館,丁某向侯某購買6600元約18克冰毒;2月26日,丁某和“阿毛”(身份不明)商量買冰毒,由丁某去侯某處購買50克冰毒。其後,又交易毒品數次,交易額上萬元,丁某購買冰毒後,於2013年過年前後,多次將冰毒販賣給他人。
  2013年3月14日,公安機關在丁某經營的洗頭房扣押冰毒86包,凈重52.18克。
  庭審時,侯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有異議,辯解其沒有販賣毒品,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造成。丁某、鄭某則沒有異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侯某、丁某多次販賣冰毒,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餘被告人多次販賣毒品或協助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亦構成販賣毒品罪,侯某幫助丁某聯繫介紹購買60克冰毒的事實,對該筆事實可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原標題:浙江宣判重大販毒案 販毒人員最高被判十五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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