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烏魯木齊11月20日電 (宋雪當鋪雲 鄒嘉靜)丈夫自稱夫妻不和,提出與妻子離婚,妻子難捨剪斷情絲,不願放棄堅守,法院認為丈夫離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准許。
  11月,辦公室出租19日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丈夫以感情不和為由而上訴離婚的糾紛案,鑒於妻子輓留並且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庭最終判決不予支持原告的起訴請求。
  原告李某與被告朱某於1994年經人介紹後相戀,2000年兩人正式辦理了婚姻手續,結婚後生育一男一女兩個孩子,婚後兩人感情一直很好,由於時間因素,兩人常為家庭瑣事發整合負債生爭吵。2013年8月12日受理後男方提出離婚,請求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係並將男孩交予男方撫養,女孩交予女方,以及共同分割價值18萬元的房產一套。
  妻子朱某辯稱:“我情趣用品們在一起十六年,感情很好,並且有兩個孩子,原告現在嫌棄我了,我會改變不足,也會包容原告,我希望原告能回心轉意,和我好好過日子”。
  辦案法官審理得知,由於原告李振成與被告朱紅蘭婚後不註重夫妻感情培養,在共同生活中,雙方缺乏溝通,有時會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致使雙方產生了一些矛盾借款,但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
  最終法院判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係的基礎,雙方應相互尊重、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振成與被告朱紅蘭離婚。(完)  (原標題:13年婚情丈夫提出離婚 妻子堅守不放棄法庭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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